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珠海市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财政局: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3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珠海市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项目调整
(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9〕143号)规定的举办专场招聘会补贴、重点用工企业和受影响企业职工职业介绍补贴、推荐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服务补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职业指导培训补贴、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服务补助等项目,调整为“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有关内容和程序按“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规定执行;已受理的,可按原规定予以补贴(有补贴期限的,可继续发放至补贴期满为止)。增加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吸纳长期失业人员就业补贴、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招用高技能人才补贴、劳务工作站建站补助等项目。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从业人员的其他各项补贴政策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印发珠海市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9〕150号)规定的创业实训补贴、团队创业资助、一次性综合创业资助、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失败社会保险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开发创业项目补贴等项目不再实施,已受理申请的除外(有补贴期限的,可继续发放至补贴期满为止);初创企业经营者提升素质能力培训补贴调整为“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资金使用
(三)符合规定的就业创业补贴,原则上先从中央和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按《通知》规定从市、区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四)残疾人创业补贴按我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未列有《通知》补贴项目或同类创业补贴项目补贴标准低于《通知》规定的,按《通知》规定执行,所需资金先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下同)专项资金支付,不足部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
(五)中央、省、市就业专项资金,以及失业保险基金和其它促进就业资金规定的补助项目,补贴申领按《通知》规定执行。
(六)在本市自主创业的留学人员和港澳台居民,同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七)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本市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八)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已享受政府其他同类补贴的,不再按《通知》规定享受相关补贴(特别规定的除外)。
(九)申请人申领就业创业补贴时,就业登记时间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不一致或就业登记单位与社会保险登记单位不一致的,在调整一致后给予补贴。补录就业登记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给予相应补缴期限内的就业创业补贴。
(十)申请人申领就业补贴的年龄,女性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0周岁、不超过55周岁,且累计补贴年限未超过3年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补贴,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请人申领创业补贴的年龄,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享受创业补贴。
(十一)申请人逾期(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未申领就业创业补贴,视为自动放弃就业创业补贴,放弃就业创业补贴时段不计算享受补贴期限。
(十二)申请创业补贴时,留学人员需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和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相关辅证材料。
(十三)省属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社会保险
补贴时,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补贴清单,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十四)《通知》规定所涉及的就业失业登记(含个人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以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区经办机构)核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为准,无需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有特别规定除外)。
(十五)申请人已在市就业创业补贴资金审核信息系统提交
有关申请材料并通过初审,或经办机构可自行查核的,不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同或相应的纸质材料。
申请人申请多项补贴涉及同一事项辅证材料的,只需提交一份辅证材料。
(十六)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申请人需提供原件备查。
六、关于人员划分
(十七)本市户籍人员以户籍划分为各区人员,其中香洲区户籍人员从市属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划分为市属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珠高校、本市职业(技工)院校等非本市生源毕业生划分为市属人员。
七、资金监管
(十八)申请人按照《通知》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补贴,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核实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骗取、套取就业补贴资金的,从核实之日起五年内申请人不得申请各项就业创业补贴。
(十九)各区人社、财政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每年度按规定开展集中监管核查,监管核查的比重不低于上年度资金支出总额的5%。对监管核查中发现的错发、漏发行为,要及时纠正;对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要责令退回资金,不退回的,应提请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追回。涉及数额较大或不退回资金的相关单位、机构及个人,由人社、财政部门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财政应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应对抽查和外部审计,确保资金审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十)各区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补贴落实到位。市、区分担的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当年9月30日前(特殊情况的,可延至当年10月31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区财政拨付各项补贴资金凭证以及有关补贴项目人员花名册复印件(加盖公章)等相关补贴材料。就业创业补贴已使用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的,市财政不再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二十一)市本级以上就业补贴资金(含中央和省就业专项资金、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的审核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区级就业补贴资金的审核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按各区有关规定执行。
八、名词解释
(二十二)《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港澳台在珠高校毕业生)和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珠海市创业补贴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国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港澳台高校毕业生)。《通知》所称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属于城乡低保、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是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应届毕业生是指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毕业N年以内是指毕业之日至首次申请补贴之日不超过N年。
(二十三)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已办理失业登记,并经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下列人员:“4050”人员(指女性40-50周岁、男性50-60周岁人员);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农村低收入群体;持《就业创业证》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乡复退军人;残疾人;刑满释放5年以内的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精神病康复人员;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同一户籍簿、共同生活居住的家庭中,申请人直系亲属(父母、夫妻、子女)患重大疾病(被认定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高额费用门诊病种),本人已办理失业登记满3个月;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十四)初创企业是指注册登记3年内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九、其他事项
(二十五)《关于印发<关于帮扶阳江茂名市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实施细则>的通知》(珠人社函〔2019〕177号)**项“用人单位补贴”和《关于印发珠海市对口怒江州劳务帮扶协作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自2020年 月 日起不再实施,调整为按照《通知》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一般性岗位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前已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其享受社保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二十六)《通知》从2020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 月 日。本《通知》实施前,《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9〕143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9〕150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除已受理的补贴外,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实施后,《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9〕143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9〕150号)同时废止。
(二十七)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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